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日期:2026-02-26 23:26:36        我要评论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生态公园是为了恢复露天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矿业遗迹与地质遗迹,展示矿业文化和人文景观而修建的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和科普的场所。
  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范围为:东至茂南区新坡镇黄塘村民委员会汉车村,南至茂南区公馆镇油甘窝村民委员会古城山村,西至茂南区金塘镇上垌村民委员会杨美埇村,北至茂南区金塘镇牙象村民委员会木头塘村。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保护和管理范围内实施统一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高新区管委会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水、环境保护、农业、文化、林业、渔业、旅游、质量监督检验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茂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馆、新坡、金塘等镇人民政府、露天矿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公园周边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自然资源、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公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维护和完善生态公园基础设施和休闲、科普、旅游等配套设施与市政环境卫生设施;
  (四)负责绿化美化建设和卫生保洁工作;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标定、设立和维护界桩、界碑;
  (六)开展科学普及和文化教育活动;
  (七)维护生态公园公共秩序,编制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
  (八)其它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与露天矿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相关的资金和物品,支持生态公园的建设和发展,为生态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对在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
  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规划依法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生态公园总体规划是生态公园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送审批。第九条 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
  (二)体现露天矿国家矿山公园宗旨,突出矿山公园特色;
  (三)统筹兼顾,分步开发,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第十条 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态公园的概况和评价;
  (二)生态公园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三)生态公园保护,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灾害防治,以及基于地质安全需要划定的控制范围;
  (四)交通专项规划;
  (五)景区规划;
  (六)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七)标识系统;
  (八)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生态公园的重点建设地段应该编制详细规划。生态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的不同,根据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等保护对象的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生态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生态公园的总体规划。
 
标签: 茂名市 露天矿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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