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的办理条件为:满足一下条件可可准予落户:
1、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
2、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
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3、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
4、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5、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6、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
7、调在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准予落户。
8、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经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镇的,准予落户。
9、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的,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对自由流动的人口应予劝阻,动员还乡。已从人员稠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区农村定居,并在生产队参加劳动的自流人口,应准予落户。
1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清理出来的就业人员,家在市、镇符合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动单位事先同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凭省、地公安机关劳改部门发给的证件,准予落户。
扩展资料:
深圳户口的办理时要携带的材料为:设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合法住宅用途的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及业主身份证及户口簿;
2、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以一个月内有效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市、区房屋登记中心出具,下同)代替;
3、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以房款缴交票据复印件(核验原件)代替,
4、收取入伙通知书或两个月内的水(电)缴费清单。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政府在线-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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