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迁入户条件有: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5年,属复婚的,复婚登记时间作为“结婚登记时间”;
(2)申请人不属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在编人员;
(3)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记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申请迁入地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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