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凳梁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枣埋运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液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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