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许可采矿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已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一)矿山开拓方式、采矿工艺、重要安全设施等发生改变,并且改变以后可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安全评价机构说明情况,由矿山企业委托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调整,设计调整后实施。
(二)矿山在原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范围或开拓系统服务范围内,因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地下矿山需要重新布置或调整采场位置、生产中段及增减井巷工程,露天矿山需要调整道路位置及采场位置的,可由矿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经矿长或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不同的地区政策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